Eric 今日美政
大家可能已经听说了。周二美国最高法院初步判决,推翻了科罗拉多州法院因为川普的行为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条规定,而剥夺他在科罗拉多州总统候选人资格的判决。表面上看起来,这是一个很正常的决定,大多数法律学专业人士也事先预测会有这样的判决。最高法院投票结果是 5:4。大家也一般以为是 5 位大法官反对剥夺川普候选人资格,4 位大法官支持剥夺川普候选人资格。其实这个判决的内涵,比大家想象得要复杂的多。
首先,最高法院回答的根本不是川普是否应该具有候选人资格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回避了这个问题。5:4 的投票比例并不是针对判决的核心结果,也就是否决科罗拉多州法院判罚的。在否决科罗拉多州判决的合法性上,9 名大法官其实意见一致。所以虽然两派法官各自出了一份自己的意见(实际上是三份,巴雷特单独出了一份),但他们并非是反对派意见,而是附和意见,是赞同推翻科罗拉多州法院判决的。这是不是很奇怪?
其次,川普提名的著名的保守派大法官巴雷特,怒气冲冲地单独出了一份自己的意见。谴责自己保守派的同事们 “做得太过分”,而另一头,也谴责了自由派大法官们 “言辞太激烈”。感觉巴雷特现在很像过去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两头劝架,左右互博,非常想维护最高法院团结一致的外部形象。这到底又是怎么回事?
事实上这次判决的核心,是在于一个 “躲” 字。回避了大家最想知道,最希望最高法院给一个看法的内容。作为最高法院具有相当大实际立法权的美国,公众最想弄清楚的是两件事情。第一,川普的行为是不是构成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第三款中说的叛乱和通敌,煽动群众去攻击美国国会山来让自己颠覆美国大选的结果,这到底是言论自由权,还是煽动暴乱?第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款中规定的合众国官员 officer of the United States,是否包括总统这个职位。这是公众最希望知道的问题。但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完美地规避了以上两个公众最希望知道的答案。
这次最高法院的判词中有两个要点。第一,是否剥夺一个联邦候选人参选资格的权力,不归州所有,而归联邦所有。所以,无论是科罗拉多州,还是后来参与进来的缅因等州,单个州的司法机构,都无权使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款来作这种判决,这个权力是留给联邦议会的;第二,联邦如果要执行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款这种规定,必须通过议会立法。议会立法之后,才能具体执行。
这等于是说,最高法院只是告诉科罗拉多州法院:我们也不知道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三节应该怎么用。但我们知道你作为州法院,无权来管这件事儿。皮球,被踢回了议会。
不能说最高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如果开了这样的先河,让一个州可以决定哪一个候选人是否在自己州里有被选举权,这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大家知道,如果按比较古典的概念,我是属于一种倾向于联邦主义立场的人,我更强调联邦的权力,而主张削弱州权。这里的原因是,今天的美国根本已经不是一个 18 世纪时候各州之间差异巨大的不同殖民地之间的联邦关系,今天的美国就是一个完整的,无论在文化、制度、司法,甚至民族构成上都相当均质化的社会。一个佛罗里达的农民搬家去俄勒冈,他唯一需要担心的只是天气温度的改变自己受得了不。这种情况下,强调州权只是一种历史遗留,缺乏联邦统一管理的美国,在疫情爆发的紧急情况下就出现了大量缺乏中央调度的困境。一些州还会去拦截另一些州急需的口罩和疫苗。所以加强联邦的权力,削弱州权,我认为这就像是封建社会Feudalism 向中央集权社会过渡的那种大趋势,是人类整合的一种大趋势。所以,一个州来决定联邦候选人是否合法,这种做法确实非常危险。
这是我同意最高法院判决的地方,也是最高法院 9 位大法官几乎唯一能保持一致的意见。这就是为什么这次判决中,只有多数派意见和少数派意见,但没有反对意见的原因。
少数派不同意多数派意见的是什么呢?
大家注意,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中说,如果要执行第十四修正案第三节,就必须通过议会立法。有了议会明确立法之后,再说执行的事儿。那么最高法院为什么要下这么一条判决呢?当然,我们这里只是基于已有信息的合理推测,并不是真的知道大法官们的真实想法是什么。
这是因为,如果一旦你说,最高解释权力在联邦议会。那么一旦大选之后,出现这样的结果:川普赢得总统大选,但民主党和反对川普的共和党人则赢得议会。那么这帮川普的反对者们上班第一件事儿,就可能是开会投票讨论川普当选是否合法。你最高法院不是说第十四修正案的执行在我联邦议会吗?好,我现在就开会投票告诉你,川普就是参与叛乱了,因此,他当选总统是不合法的。这热闹就太大了。事实上,如果议会去颠覆美国大选的结果,这个后果其实比选上川普这么一个二百五来当美国总统,后果更糟糕。所以,最高法院需要找到一个自圆其说的方法。一方面说你联邦议会才能来执行第十四修正案,但另一方面,给你设置障碍,不能让你真的动用这个权力。所以,五位保守派大法官就加了一条,你们议会投票通过也不行,还得立法才行。立法程序就复杂得多。总统还能否决这条立法等等。这等于是最高法院为自己甩锅的后果,买的一条保险。再说简单一点,最高法院之所以整个判决里都充满了一种 “躲事” 的味道,就是因为目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尤其是保守派大法官们,感觉到了美国政坛上剑拔弩张的对立情绪。他们认为,这事儿咱们法官不能参与,让他们去闹,我们能躲多远躲多远,一切以 “维稳” 为目的。
巴雷特的判词里也表达了自己和大多数保守派大法官相似的看法。法院最好不要介入。但是,即使如此,巴雷特也认为自己的保守派同事们最后打的这个补丁,即必须要国会立法才能执行第十四修正案有点吃相太难看了。因为这会带来一个更为严重的后果。那就是第十四修正案第三节其实根本就成了摆设,永远无法执行了。这个道理很简单,有了 2020 年大选的风波之后,美国民众本身就对大选结果的公正性产生了信心的动摇。那么无论哪一个党输了,都难免出现抗议群众。抗议群众如果一没控制好,就可能出现违法行为。如果国会对此立法了,这就等于是两党自己给自己套上了一个紧箍咒。将来再煽动群众就不那么容易了。那么你想,国会希望通过这么一条法律的动机,能有多大呢?
事实上,如果没有这一条判决。那么美国各级法院,完全可以按照各自对宪法的理解,来执行第十四修正案。最后大不了也像现在这样最后由你最高法院来最终拿主意嘛。但是,这次最高法院的这个 “必须由国会立法” 这一判决,导致这样一条司法途径,也被堵死了。简单说,第十四修正案第三节。从此判决之后,就成了井中月水中花导师吹的大喇叭,就成了摆设了。
今天的今日美政题目叫 “跑错了片场的最高法院”。我想表达什么意思呢?我想说,很多人可能会很敬佩那种坚持自己理念的人。当然,如果为了私利而放弃正义的理念,这显然不是一件美德;但是,如果敝帚自珍,甚至自恋式地抱着自己固有的理念,永远不知道变通。这显然也不是值得称颂的。在我看来,今天的美国保守派人士,就似乎就一群跑错了片场的演员。本来在悲情戏里你哭的死去活来,相当地感人。但我们这里是在拍轻喜剧,你依然哭丧着脸出现,就显得非常不合时宜了。
法院应该具有社会最后的保守性,这是完全没有没有问题的。过于主动的执法和对现实政治进行干扰,确实会使得公众对最高法院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但这不是说,在任何时候,最高法院都应该装作自己是没事人一样。你们议会自己去立法,我们就是工具人,你们立啥法我们就执行啥法,任何态我都不表,我就是一具执行法律的机器。这是一种完全自欺欺人的说法。其中的道理我以前多次讲过了,这来自美国宪法设计上的一个缺陷,即修宪过于困难。最高法院不得已必须承担起实质上的修宪工作,不得不进行社会政治事件上的表态。这本质上,已经成为了最高法院的一个社会责任。以 “被动执法”“法律工具人” 的象牙塔中灌输给自己的乌托邦理念去逃避自己如此重要的现实社会责任,这是负责的态度吗?
回想一下 1953 年到 1969 年美国最激进的沃伦法院吧。我们完全清楚,美国的国父们在建国的时候,也许有一些人还能想到使用黑奴是不道德的。但是他们几乎没有一个人会想到黑人应该和白人一样拥有平等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权和一切法律保障的权力。所以在美国的宪法中是不可能找到反对种族隔离这种做法的规定的。但这个时候已经到了 60 年代民权运动的时代。沃伦大法官领导下的美国历史上最激进的一个最高法院,在关键的时候站了出来,塑造了新一代美国人的精神世界。可以说,民权运动之前的美国,和我们今天有巨大的区别。我们今天所有的很多观念,比如人权保护,种族平等,一人一票选总统,在沃伦法院之前,在美国都是不可想象的。厄尔沃伦是一个 24 岁就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的老法官,他怎么可能不知道被动司法,保守性司法的重要性呢?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在需要最高法院站出来为一个分裂纷乱的社会制定行为标准的时候,沃伦就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而不是像今天的几位保守派大法官一样,继续自恋式地保守自己所谓 “不干涉美国政治” 的信条。美国今天很多的倒退,都来自最高法院的保守和自恋。我想说的是:
你们都是非常好的法官,但你们跑错了片场。美国的最高法院,不是象牙塔里法律教授们希望的那样,是一个纯粹的判对定错的地方。最高法院很多时候是要去引领社会的。说到底,美国最高法院成为三权分立的重要一环,难道不正是第四任首席大法官 John Marshall 玩政治硬抢来的吗?如果他也是一个被动司法,恪守不干扰政治的原则,那今天的美国最高法院,恐怕还在判一些海关贸易冲突案呢吧。
Eric
很好的一集…希望有更多的人能看到这一篇!
结合那个豁免权的案子,如果最终否决掉川普的豁免权申请,
那意思不就是,我不直接追究你的政治责任,但允许下级法院来追究具体的刑事责任。
只要刑事上能定罪,结果也能阻止他当选。
毕竟,直接拨动最敏感的政治神经,风险跟压力都太大了吧。
不过,好奇的是,假如川普当选了,案件还没宣判,会怎么样;假如当选之后判定有罪,又会怎么样?
也许我对Eric的论点没有充分理解。但是我也觉得最高法院应该是一个工具人,而不是道德的判定者。修改法律是可以的,但这是立法部门的事情。
理想情况下,是应该这样。但问题是,立法程序失效了。美国的宪法几乎无法再修改了,很多新产生的人权都不能得到宪法的保护。这个时候,要么修改整部宪法(根本不现实),要么就只能由最高法院 9 圣人来代行引导法律走向的工作。否则,21 世纪的美国人,生活在 18 世纪美国人的社会规则里,问题就太大了。
最高法官的职位只代表法律专业的能力强,不代表品行一点完美无缺。有不少地位很高的人物,私底下生活作风个人品德可圈可点。另外,他们只是法律专业的能力强,治理国家需要各方面的专业能力,比如需要了解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国际关系学等方面的成熟理论,对国内国际的现状也有充分的了解,也就是需要有相当全面的知识背景才适合做宪法修改。所以单靠最高法官是不够的。另外,宪法应该通过什么程序去修改,这一点本身也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